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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
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
此事受到广泛关注并引发社会热议,事件背后的几点问题引发笔者深思。首先,此事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事件中的处罚结果与人们的朴素认知发生了冲突。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且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但在日常生活中,修桥补路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善举,尤其在这件事中,该村民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总计52950元的过桥费经法院退还后,其中交费2万元、也是交费最多的一位村民,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某种程度上,这也代表了人们对修桥村民的同情。
其次,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这也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一般来说,若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所以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但目前看来,该村民修建浮桥并没有牟利,算下来还搭进去不小的成本,且报道并未指出此桥在修建以来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让修桥的村民受到这样的惩罚,显然是公众难以接受的。
最后,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解决。公开报道显示,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现在,当地还没有作出在涉事河流上修建桥梁的规划,附近村民出行极为不便。事实上,困扰村民的过河难题早已有之,尤其是2000年以后,当地农业生产引入各种农用机械,群众对过桥渡河更是有迫切需求。如今浮桥被拆,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这么多年来,村民的现实困难就摆在眼前,却始终没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对村民自发搭建的浮桥一拆了之后,又没解决群众需求,反映了当地政府存在懒政思维。
其实村民私自搭桥收费的事件并非孤例,此前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对村民开展批评教育、告知私自搭桥的危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也要看到,私自搭桥的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群众对乡村道路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河流两岸的通行难题,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亟需得到重视和解决。如何平衡好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是相关部门应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
应该认识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就拿本次事件来说,当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本是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罚了之,忽略了群众实际困难,就造成“只执法、不办事”的印象。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一禁了之固然简单,但重要的是要解决群众问题、把后续服务跟上,这考验的是地方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前不久河南多地基层政府敞开大门,邀请农民进院晒粮,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为避免农户在公路晒粮带来安全隐患,当地政府没有简单地对此一禁了之,而是选择多做了一步,为农户开放了新的晒粮场所,既避免了简单化执法,又解决了群众现实难题,贴心服务赢得好评。这也给我们提供了启发,相关部门如果能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了解群众需求、多为群众办好实事,更好落实为民服务理念,很多事关群众利益的治理难题会得到更好解决。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诗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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