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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盟中央在《强化贷款中介监管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提案中建议,明确贷款中介行业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实行贷款中介机构准入许可管理,提升贷款中介行业整体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民盟中央指出,随着国家“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不断落实起效,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逐渐改善。但是,围绕着银行贷款开展的贷款中介服务随之大量涌现,且游离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呈现无序状态,不仅可能对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利益造成损害,且由于从事贷款中介服务的机构数量众多,涉及的贷款资金数量大,潜在的金融风险也较大。
民盟中央表示,贷款中介服务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业务,涉及贷款中介机构、商业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不同层面,会存在监管层面缺乏对贷款中介行业的统一的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中介机构约束不力、审核不严等问题。
对此,民盟中央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贷款中介行业监管规则,明确贷款中介的监管主体,界定贷款中介业务边界,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明确银行对贷款中介的监督管理职责。可由银保监会制定监管规则,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执行。
实行贷款中介机构准入许可管理,提升贷款中介行业整体的服务和管理能力。可参照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做法发放贷款中介机构牌照,实行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一方面明确贷款中介机构的合法身份,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助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贷款中介机构的整体业务能力,改变现有行业良莠不齐的状况。
同时,还可在银行业行业组织或咨询业行业组织内设立贷款中介行业组织,设立贷款中介行业专业委员会,加强对行业的自律管理。条件成熟时,也可成立独立的贷款中介机构行业组织。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流程管理均已大量采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贷款中介机构可利用其数据、技术等优势,形成贷款中介业务线上的营销、获客和管理等一整套商业模式。民盟中央建议,监管部门对贷款中介行业的监管也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和数据,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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